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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初選47人案・審訊第廿四日】


#墨落無悔 #民主派初選 #初選47人案 #港區國安法

獨媒報導 | 2023.03.14

  • 區諾軒:不同意強迫他人否決財案做法 對無法維護多元聲音感內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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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獨媒報導】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,被控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」罪,16人不認罪,今(14日)踏入審訊第24天。區諾軒繼續接受盤問,同意「會積極」用權否決預算案的字眼由戴耀廷「發明」,但加入協調文件後新東及九西無進一步會議討論和達成共識,林卓廷及黃碧雲亦無簽署「墨落無悔」或「共同綱領」。區並認為民主派應維持多元性,故不同意當時部分人強迫他人同意否決預算案的做法。

區諾軒同意他與戴耀廷是「35+計劃」的「主要推手」,他自己主要負責行政。法官李運騰問誰是「大腦」,區指「較少爭議嘅就係戴耀廷負責咗好大部分佢對於35+嘅理解」,即論述工作,又指戴在理論和主要發言人方面都是較主要位置。區主動補充,初選期間接觸較多相對保守的參選人,甚至社民連及民主黨等會託付於他,並突然表示:「我自己覺得好內疚,我係維護唔到多元嘅聲音。」官一度指不需深究該點(“You don’t need to go into that.”)。

區諾軒新東第二次會議曾指不能勉強人否決財案

區諾軒今繼續接受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盤問。區早前供稱與戴耀廷辦初選「初心」不同,他的目標是協調民主派爭取立會過半,戴則着重運用否決權。

區今確認,他在所有協調會議都沒有主動提出立會過半後否決預算案,並只在新東第二次會議提出質疑,表示「始終民主派有好多唔同人參選,唔同人有唔同諗法」,而功能界別參選人會顧及界別利益,「唔能夠勉強其他人否決財政預算案」,但不記得有誰回應。沈士文問上述是否他反對綑綁參選人否決預算案的例子,區表示:「我係有表達過唔同意。」

沈總結,故區諾軒在整個35+計劃的態度,是任何人都可以就否決預算案提出他們的看法,但不能強迫和綑綁其他候選人去否決?區指他的確不想綑綁其他人,但「公允地講句」,到了6月9日初選記者會,他的確無反對過戴耀廷對否決預算案的看法,此後也沒有反對,重申當時沒想到會犯法。

區重申「會積極運用」字眼為戴耀廷發明 惟加入後新東九西無會議討論

法官李運騰續指,在6月8日,戴耀廷已將各區協調機制的「final」文件檔發予組織者,上有「會/會積極運用」權力否決預算案的條文,問區既然有不同看法,加入該條款是誰的主意?區重申是戴耀廷的想法。

沈士文再引述區諾軒錄影會面謄本,提及戴耀廷發表〈真攬炒十步〉後他即向戴提出質疑,並在新東第二次會議後,向戴及趙家賢反映兩個政黨的意見,指他們作為初選主事者,沒理由不理不同人看法而「表達一個咁激進立場」,戴則回應認為「積極運用《基本法》權力否決預算案」字眼是作為「大家討論嘅平衡點」,可予不否決的空間。

區諾軒在法官詢問下確認該兩黨為民主黨和社民連,而「激進立場」是指戴耀廷在〈真攬炒十步〉提及一定要否決預算案致解散立法會和特首下台,並搖頭指:「當時候我哋開過咁多嘅協調會,佢(戴耀廷)冇理由唔知道唔同與會人士嘅意見。」區同意李運騰指,他與戴耀廷出現爭論(argument),但二人沒有直接在協調會議上交鋒。

區諾軒重申,文件上否決預算案條款並非參與者的共識,這亦解釋了為何「會積極運用」字眼有一定程度彈性。他同意該字眼是戴耀廷的選擇和發明(choice and invention),戴在對否決預算案有爭議時使用該字作為「討論的平衡點」。但區承認,該字眼加入協調文件後,新界東和九龍西已無進一步會議及討論;並同意只知道戴有向其他人發送協調機制初稿,但「確實唔知道」他發送予誰人。

區諾軒稱最遲於2020年3月24日 「會積極」一字已出現於協調文件

法官李運騰續問,由戴耀廷於6月8日發出各區協調文件的「final」檔,到各人報名參選、出席論壇、舉行投票,有沒有參選人提出要修改該份文件?區稱「我冇掌握到相關嘅資訊」,但同意新界西和九龍東候選人報名時夾附了共同綱領。

李運騰續就「會積極運用」字眼的源起發問,區表示在3月26日的初選記者會上,戴曾提及「我哋可以諗吓點樣運用基本法嘅權力」,但就他所知不同人有不同想法;當天晚上戴在首次港島協調會議提出相關議題,司馬文表示反對,戴遂開始以「會積極運用」的句子嘗試說服司馬文。區指據其憶述,「會積極」字眼在港島最早就是於當天提及。

至於其他區,其中最早於3月2日舉行首次會議的九龍東,區指當時只就沒有否決預算案字眼的「35+計劃」文件討論,至3月尾的第二次會議,亦是爭拗替補機制等,無印象有討論否決權;是在不遲於5月4日的第三次會議,戴耀廷才「忽然話因為其他區佢都已經加咗(會積極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字眼),所以佢就想九龍東都加返」。

至於在3月24日舉行首次會議的九龍西,會上傳閱「35+計劃」文件,會後再傳閱有「會積極運用立法會權力」字眼的協調機制初稿。區在李運騰詢問下同意最遲於2020年3月24日,「會積極運用權力」用字已出現在初選的文件。

區同意林卓廷黃碧雲無簽共同綱領 與民主黨「墨落無悔」後不綑綁否決立場一致

沈士文續指,戴耀廷於6月9日記者會表示參選人毋須簽署任何協議,是否因為參與者對否決預算案有分歧。區回應「就我理解,當時候係驚取消資格嘅問題」,沈追問意見分歧會否是其中一個原因,區再稱「佢應該冇咁諗」,指戴回答提問時曾指不會製作一份文件令政府取消參選者資格。區並同意,林卓廷和黃碧雲報名時沒有簽署或夾附任何共同綱領。

沈續問,二人行為是否與區諾軒對民主黨立場的理解一致?法官李運騰質疑問題假設民主黨對黨員有統一的政策,但事實上胡志偉本人報名時也夾附了共同綱領。沈遂改為提及,區諾軒早前供稱理解民主黨立場是望保留彈性,不綑綁否決預算案,至「墨落無悔」也沒有改變,區同意。沈遂問,據區理解黃碧雲和林卓廷沒有簽署及夾附共同綱領,是否與民主黨該立場一致?區確認,指二人報名時「都見唔到佢有轉變」。

區諾軒指「墨落無悔」及「三投三不投」非「35+」一部分

沈士文其後續就「墨落無悔」聲明及「三投三不投」發問。區同意「墨落無悔」聲明是對戴耀廷記者會上稱參選人毋須簽聲明的回應,與35+計劃「毫無關係」。沈續問區作為組織者,是否不同意部分參選人試圖強迫其他人同意否決預算案?區指「民主派應該維持多元性,所以我唔同意當時嘅一啲做法」,他亦確認不止林卓廷和黃碧雲,「成個民主黨都冇簽(墨落無悔)𠻹。」

至於「三投三不投」,沈士文提及吳政亨曾以「李伯盧」為筆名,於2020年7月3日在《蘋果日報》刊登關於「三投三不投」的廣告,區表示從報章得知,並在盤問下指除「墨落無悔」聲明「一定唔係大會嘅一部分」,「我都唔認為三投三不投係大會(35+計劃)嘅一部分嚟」,此時鄒家成與吳政亨交談,吳亦一直微笑。

法官陳慶偉其後指,區明顯沒有參與「三投三不投」,不能代表組織者之一的戴耀廷指戴與吳政亨沒有同意將該運動作為35+的分支計劃(sub-project),區答「我只能講我自己啦」,吳政亨發笑。沈士文一度問若「三投三不投」是「35+」的分支計劃,戴是否會告訴區,惟官稱問題太長,辯方無再繼續。

區指不知「三投三不投」財政及宣傳詳情、惟認不包括在「35+」財政

沈士文續指,「35+」的組織者/協調者是否包括區諾軒及戴耀廷,區同意,同時補充還有民主動力,並主要是他及戴耀廷透過趙家賢聯絡民主動力。

法官李運騰問及,區有否留意到「三投三不投」與「35+」的財政、架構及管理層面上有任何聯繫,區表示戴耀廷只提及曾與李伯盧聯絡,至於當中財政及宣傳上的詳情「我一概不知」。李追問,「35+」的主要推手(primary mover)是否區及戴,區回答「可以咁講」;至於趙家賢及民主動力,則是他們找來協助辦初選。

李運騰續問「35+」的財政由誰主管,區回應是民主動力,他們負責整理要申報的資料,最後攤分並向選舉事務處申報有關開支。陳仲衡續指,若「三投三不投」是「35+」一部分,那相關支出必然會納入「35+」財政,區回應雖然他並非負責財政,但以其理解,「三投三不投」是不包括在相關申報資料中。至於「35+」的籌募資金上,區表示由民主動力負責計數及宣傳。

區指戴耀廷「負責咗好大部分對於35+嘅理解」、在理論及主要發言人均有主要位置

李運騰續問及區諾軒與戴耀廷如何分工,區指他主要負責出席協調會議,以及聯絡不同派系人士、就他們的需要作溝通,同時負責整個選舉論壇的舉辦。李問是否屬於行政方面,區指「可以係一個較主要嘅部分」。

李續問,誰是計劃的「大腦(brain)」,是區抑或戴?區表示:「我諗較少爭議嘅就係戴耀廷負責咗好大部分佢對於35+嘅理解」,解釋「我意思係論述嘅工作」;至於組織的工作,「佢當然有出席好多嘅協調會議,以及相關嘅活動啦,佢亦都係主要負責聯絡香港民研嘅人。」

李問,那「35+」的「理論思維(theoretical side)」方面由誰負責?區指從整個計劃期間的公開言論,戴耀廷的確負責較主要的位置。最後就「主要發言人(main speaker)」,區表示:「毋庸置疑,佢(戴耀廷)係一個較主要嘅位置嘅。」

區稱獲保守參選人託付 惟內疚「維護唔到多元聲音」

區接着主動補充,「大家可以見到隨住初選嘅情節發展啦,相對保守嘅參與者或者唔同嘅參選人,我係接觸得比較多嘅,甚至係佢哋個別亦都託付於我。」李運騰追問是否指黃浩銘?區解釋「包括社民連同埋民主黨」,並突然指:「我自己覺得好內疚,我係維護唔到多元嘅聲音。」李運騰一度指不需深究該點(“You don’t need to go into that.”),有被告發笑,在延伸庭的袁嘉蔚則露出「O嘴」的表情。沈士文續問區,他是否知道黃碧雲及林卓廷沒有支持「三投三不投」?區指自己沒有留意,亦非適合的角色去談及此事。

案件明早續審。


案件編號:HCCC69/2022

16人不認罪受審

審訊不設陪審團,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、李運騰及陳仲衡審理。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及周天行,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潘熙、大律師沈士文、張耀良、黃宇逸、關文渭、馬維騉、盧敏儀、石書銘、黃廷光、Trevor Beel 等,本身是大律師的劉偉聰則自辯。

不認罪被告包括獲准保釋的鄭達鴻、楊雪盈、彭卓棋、何啟明、劉偉聰、黃碧雲、施德來、陳志全、柯耀林、李予信10人,及還柙的何桂藍、吳政亨、鄒家成、林卓廷、梁國雄及余慧明6人。

列席認罪被告包括馮達浚、朱凱廸、梁晃維、譚凱邦、岑敖暉、黃之鋒、袁嘉蔚及吳敏兒,全被安排在延伸庭就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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